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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6-07-27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有序进行,促进我校教职工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全职聘用合同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学校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校外兼职按照上级部门、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兼职指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以个人名义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组织机构从事与本职岗位相关的教学、科研、服务、管理、成果转化等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选派的及在我校举办的下属机构开展的各项兼职活动,均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校外兼职。

第四条  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校外兼职的范围

第五条  兼职的范围

教职工校外兼职分以下几类:

(一)公益性学术兼职,指在各类学会、协会学术组织从事公益性质的学术兼职;

(二)取酬性学术兼职,指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工作协议或合同并领取薪酬的兼职;

(三)社会兼职,指在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等各类组织中担任职务,分取酬和不取酬两类;

(四)企业兼职,指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中进行任职或从事经营、担任工作等。

第六条  禁止兼职的范围

(一)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其他单位签订全职聘用合同;

(二)在国家禁止兼职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三)到与学校存在利益冲突关系的机构兼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一)本职岗位涉及国家或学校秘密,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二)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近三年岗位聘期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果的;

(三)承担国家、省科技攻关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的;

(五)在病假、事假、待岗期间的;

(六)犯有严重错误正接受组织审查或未有处理结论期间的;

(七)其他规定不宜兼职的。

第八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从事以下兼职:

(一)承担服务国家和贵州省重大任务、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工程技术支撑的兼职;

(二)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兼职;

(三)政府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等带有公益性目的的兼职;

(四)有利于提升学校声誉或者有利于提高本人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的兼职。


第三章 校外兼职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校外兼职的教职工,本人填写《贵阳学院教师校外兼职兼酬及经商办企业审批表》(见附件),说明兼职事由和兼职内容,并提供兼职单位法人证书及背景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审批后有效时间为3年(兼职时间从审批之日起计算)。

(一)教职工临时性或一次性取酬的学术或社会服务,无需进行兼职申报。

(二)教职工在学术性组织中兼职的,报学校科研处审批,由学校科研处和人事处备案。

(三)教职工在校外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等兼职,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由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四)教职工到校外的其他兼职,报学校人事处审批,由学校人事处备案。

除经学校批准利用本人职务科技成果在外创业外,教职工不应在校外企业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关键职务,不应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教职工如确需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或因从事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到企业担任以上职务或创办企业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凡涉及有校外从事咨询服务的人员须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外,需学校保密办进行审查。

(六)教职工与兼职单位签订的协议需报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备案。

教职工每次兼职前均应按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兼职工作。


第四章 校外兼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教职工不得与其他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离岗全职在校外工作。因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需申请离岗创业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以个人名义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等纠纷,一律由校外兼职单位和兼职人员本人自行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不得以学校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所在单位使用“贵阳学院”等明显代表学校无形资产的字样,以及使用学校的校徽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不得以学校教师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

第十三条  专任教师校外兼职一般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一周内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且不得以兼职为由调停课。专任教师之外的其他教职工,校外兼职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无偿使用学校人力、设备、资金、场地等资源。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期间利用学校的无形、有形资产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按照《贵阳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取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取酬情况报所在二级单位及人事处备案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教职工因校外取酬性兼职而占用在校工作时间的,二级单位可调整其校内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教职工兼职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进行兼职。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不接受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并视情节轻重扣发相应比例绩效工资。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分,其职称、职务、薪酬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要求报批或未获审批,擅自在校外兼职者,或因校外兼职行为影响到本职工作正常开展者,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或者在兼职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校外兼职活动,并视情节轻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处理;违反师德师风的,按照《贵阳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教职工的校外兼职工作从严把关,加强对教职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的考核,确保学校与本单位的工作不受影响。对因本单位教职工兼职情况管理不力,出现瞒报或弄虚作假等现象的,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处理外,学校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当年目标绩效考核不能评优,同时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除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之外,教职工在兼职活动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终止兼职并报告学校:

(一)兼职单位要求教职工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兼职行为可能对学校的权益和声誉造成损害的;

(三)兼职行为可能影响校内本职工作的。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贵阳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在校外兼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办报批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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